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如实填写《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》,并将纳税人的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号码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,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37号)第九条规定,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,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;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。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,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。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“补发”戳记。因此,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范围,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。
是的,第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:
(一)税务登记证(副本);
(二)经办人身份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);
(三)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》或《普通发票领购簿》;
(四)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;
(五)税控IC卡(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);
(六)已用未查验的发票存根联(续购发票时);
(七)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。